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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9-11  来源:   点击量: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科技职院字〔202025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202098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98日印发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贫困学生

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公正 、合理、规范,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贫困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贫困学生认定建档的限制条件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贫困学生分为特别贫困学生(特困生)和一般贫困学生两类。

1.特困生分为AB两档:

特困生(A档)基本条件: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经济极其困难;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特困生(B档)基本条件: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经济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参见第二条(七));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

2.一般贫困学生(C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建档条件;父母因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3.特困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30%。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三)学生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第五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生资助中心通过挂网通知,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要求各学院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第二条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向学生逐一发放《确认表》(见附件1),并指导填写。

学生资助中心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下发到学院,学院把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其进行比对。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二条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院要采用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这一类学生本人需在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贫困生建档资格。

(三)资格审查

1.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贫困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宿舍学生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四)提出建议名单  

在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综合资格审查情况,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后确定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一至六类规定的学生,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七类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五)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主持,在不少于全班4/5学生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2.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建档学生陈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入学以来受到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全班同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本人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

5.评议结束后,参会学生对申请建档学生是否建档及相应档次投票,票数在2/3以上者推荐建档(票样见附件3)。由主持人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班级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后,对评议投票结果有异议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三)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诉,由辅导员报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一)各学院要对符合建档条件的贫困学生分类汇总,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和相应档次。

(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要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

(三)对公示有异议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申诉处理。

(四)对公示无异议者,确定学院贫困学生建档名单,并报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工部(处)核准贫困学生建档名单并认定档次。

(五)学工部(处)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档案调整

(一)对已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类别。

(二)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投票的方式,班级2/3及以上票数对已建档贫困学生调整档次(本人参加评议)(票样见附件4)。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记录在建档申请登记表中的调档情况记录表里,报学工部(处)存档。

第九条  其它

(一)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当年10月份进行贫困学生的建档工作。

(二)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进入建档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四)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贫困认定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要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学院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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