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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学院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4-06-02  来源:   点击量:

经济贸易学院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经济贸易学院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1、党支部设立的委员会按党章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2、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院学院总支审查同意后,提交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支委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院学院总支审查同意后,在总支会议上进行通报。

     3、党支部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4、在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要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5、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6、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7、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8、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9、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10、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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